會員互助金



新北市廣告代理職業工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一條: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三條、第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以協助會員解決特殊急難事,照顧會員生活,發揚(以會為家)之團體觀念互助精神為宗旨。
第三條:經費來源於年度經常會費預算內編列支付,於每個月底核撥,如有不足,得經理、監事會通過另行徵收之。
第四條:請領互助福利金對象及範圍:
(一)對象:凡加入本會為會員並依照本會章程規定,確實履行會員義務而合於本辦法規定者均可請領,會務人員比照辦理。
(二)範圍:本互助福利金申請辦法給付項目暫定如下:
1.會員遺屬之撫慰金
2.會員家屬死亡之奠儀金
3.會員殘廢之補助
4.會員特殊急難事故之抒困
5.會員喜慶之祝賀
6.會員住院之慰問
7.會員生育祝賀
第五條:急難救助福利金給付標準:
(一)會員逝世遺有直系親屬(受領順序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及姊妹)須檢具死亡證明書正本,申請一次致贈撫慰金貳仟元。需入會參年以上者,否則核減支付。
(二)會員家屬(祖父母、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逝世檢具訃聞申請者,致贈奠儀金壹仟元或靈前罐頭座乙對。未成年子女死亡減半。需入會壹年以上者,否則核減支付。
(三)會員因傷病導致殘廢不能工作而必須退會、退保者,除勞保局發給退休金外,加入本會滿參年以上者發給福利金貳仟元,經證明因職業傷病導致殘廢者加給伍佰元,否則核減支付。
(四)會員遭遇特殊急難事故,致半年以上不能工作,足以陷其個人及家屬生活於困境者,檢具相關證明經查證屬實者,一次發給福利金壹仟伍佰元。同一事故每年每戶只能以一人申請一次為原則。
(五)會員及其直系親屬喜慶檢具喜柬申請者,均致贈福利金陸佰元或贈簡易匾額乙幅祝賀,當事人務將(喜柬或喜餅)先期寄送本會,因係結婚喜事,事後恕不受理申請。
(六)會員如因傷病住院而超過七日者,均致贈慰問金參佰元,連續超過二十日以上者,均致贈慰問金伍佰元。一年一次為限,意外傷害及職業傷病不在此限。
(七)會員本人或配偶生育均致贈福利金陸佰元。以上各項均需入會滿一年以上者方具有申請資格。夫妻二人均為會員,以一人申請為限。
第六條:互助福利金申請審查、核發程序:
(一)會員申請福利金,應於事實發生後得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,檢具有關資料、會員證及印章來會索取(填具)申請書,逾期不予受理,但本會會員得主動協助給予申請辦理之。
(二)本會備有表格受理福利金給付申請書,各項申請應於最近一次理、監事會議進行審查,審查結困應於會後三日內通知原申請人。
(三)經核准發給福利金案件,應予列冊詳實記載備查。
第七條:審查委員會之組織:
(一)依本辦法設審查委員會,委員為無給職,由現任理、監事共同擔任之。
(二)審查委員會設召集人,由輪值常務理事擔任之,得於理、監事會之外單獨召開審查委員會。常務監事為當然之監察人,監督審查委員會處理日常申請互助福利金發放事宜。
(三)審查委員會,需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審查,表決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。
(四)審查委員之任期均與本會理、監事任期相同。
第八條:住院或死亡殘廢,如經查明係『自殺』事件,則不得申請。
第九條:如有虛報、冒領或偽造塗改申請證件情事經察覺者,除追繳已領之福利金外,嚴重者;依法究辦。
第十條:本辦法提請理、監事聯席會通過後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